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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公司与黄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403民初982号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某某,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2024年4月18日本院收到福建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书,以大田县城关石凤宿舍楼改造项目工程承继人章某某已向其出具还款承诺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某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计857元,由福建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