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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公司与福建三明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403民初5275号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曾用名称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浩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三明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第三人:罗某某,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明某某公司、第三人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以福建三明某某公司已结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未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5元,减半收取计1332.5元,由福建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