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03民初1875号
原告: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6552。
法定代表人:蒋锦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和春,男,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原告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以***自动履行了偿还欠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计353元,由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军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廖萍华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