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澳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03民初1517号

原告: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XXXX46552。

法定代表人:蒋锦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和春,男,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被告:***,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畲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世文,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计221元,保全费1843元,合计2064元,由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军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廖萍华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