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02民初2955号
原告: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990446552,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荆东路**附****。
法定代表人:蒋锦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和春,系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新市。
原告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以***已支付了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421元,由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傅炳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俞文坚
书 记 员 韩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