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902民初1494号
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对原告霞浦县万豪通讯器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闽090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闽090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一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玮(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书是代理人:***,上海建玮(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应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