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民初4582号
原告: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君临天下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市**塘路8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18号山水大酒店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24202986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宁川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0537513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蕉城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31537377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君临天下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君临天下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准被告返还其收取占用的中国移动集团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租赁三***公园小区基站场地费及占用期间利息,利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一倍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其中依据合同2014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基站场地租赁费54000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为12323.7元,2014年7月25日之前基站场地费以实际查明合同金额为准,暂计为45000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为16688.5元,该项合计128012.2元。);2.依法判准被告返还其收取占用的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租赁三***公园小区基站场地费及占用期间利息,利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一倍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依据合同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基站场地租赁费24000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为915.2元),以上1、2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52927.4元;3.依法判准被告拆除其在三***公园小区的违建广告牌“三盛地产”。事实与理由:**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公园小区由被告开发承建,于2009年开始陆续交付给业主使用,2018年全部交付完毕。2019年7月小区成立业委会代为行使职权。原告行使职权期间得知,被告此前一直以其地产公司名义与中国移动集团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基站场地租赁合同并收取租赁费。原告查知被告与中国移动集团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2014年7月25日至2017年7月24日、2017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基站的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54000元;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签订2020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基站租赁合同,现已收取前两年租金24000元。上述租金被告收取后一直占用未返还给原告。此外,被告在原告小区139到142号屋顶及天桥附近违法建设户外广告“三盛地产”,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拆除,被告拒不拆除。为维护合法权益,便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系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授权履行其职责。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权来源于全体业主赋予其的代表权,诉讼结果由全体业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业主共有部分的场地租赁费。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的诉请,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依上述规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条件须有业主共同决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然,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起本案的诉讼已经业主共同决定或业主大会决议,故其不具备本案起诉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裁定予以驳回。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君临天下小区业主委员会确需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应提交业主共同决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等相关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君临天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