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沐腾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沐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10民初12618号
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沐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清木。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沐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骆怀群人民陪审员楼志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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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        梦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