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7212号
原告:深圳市沐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清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女,汉族,1993年10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新乐美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市沐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新乐美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沐腾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沐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婷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