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0723执1160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鑫九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乾安众禾联创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长春鑫九州建设有限公司与乾安众禾联创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