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13财保35号
申请人:吉林省建恒商砼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杨家村十三社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1MA14099E9T
被申请人:长春鑫九州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中街副48栋246室
法定代表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31MA0QCHP79T
申请人吉林省建恒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春鑫九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银行长春建设街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850000.00元,申请人吉林省建恒商砼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和车牌号为×××的长城牌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另有担保人***、***以其名下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南部新城区XX5号路,产权证号为吉(2017)九台区不动产第XXXX号,共有宗地面积为64799.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101.98平方米的房屋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建恒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长春鑫九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银行长春建设街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850000.00元,予以冻结。
将申请人吉林省建恒商砼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
将申请人吉林省建恒商砼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的长城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
将担保人***、***以其名下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南部新城区XX5号路,产权证号为吉(2017)九台区不动产第XXXX号,共有宗地面积为64799.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101.9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