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113执保1355号
申请人:吉林省建恒商砼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被申请人:长春鑫九州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
申请人吉林省建恒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3)吉0113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长春鑫九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银行长春建设街支行,账号:x内的存款x元,予以冻结。
二、将申请人吉林省建恒商砼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吉x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
三、将申请人吉林省建恒商砼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吉x的长城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
四、将担保人***、***以其名下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南部新城区商贸楼x号路,产权证号为吉(x)九台区不动产第x号,共有宗地面积为x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