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801民初5568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住所:西双版纳州旅游度假区安厦西林圣堤亚纳14栋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32287621B。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承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生,住景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于2021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