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801民初5568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住所:西双版纳州旅游度假区安厦西林圣堤亚纳14栋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32287621B。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承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生,住景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于2021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