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9民终65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宏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莞市**城街道下桥银门街**号建筑之家**楼。
法定代表人:宋民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柱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住江**省赣州市龙**县。
委托代理人:刘中林,东莞市黄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龚可银,东莞市黄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东莞市宏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542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东莞市宏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莞市宏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其申请撤回上诉是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宏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宏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晓艳
审 判 员 陈文静
代理审判员 雷德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卢嘉律
施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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