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443号。
负责人:李艺波。
被执行人:湖南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39号宇成朝阳广场T4栋25楼2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孙秀莲。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违约金19784.42元(以254496.4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2月29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止;以116122.1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止;以29381.3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4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4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6日止;以62205.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4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止;以169207.61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5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37.58元(以19784.4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自2020年9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月12日止),案件受理费5554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执行费340元,合计3133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3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湖南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俊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 军
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