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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刘某甲;某有限公司;刘某乙;赵某;华某;李某;河北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82民初371号 原告:成某,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甲,男,199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臧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某乙,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赵某,男,199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华某,男,199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李某,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郝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成某与被告刘某甲、某有限公司、刘某乙、赵某、华某、李某、河北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成某于202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赵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