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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81民初2084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1920.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77918.00元(暂时计算其中19560元、64000元从2017年12月30日起,228280元、30080元从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的利息)以及实际支付完全部欠款时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2025年6月17日,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98元,减半收取计3799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