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正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28民初72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5日,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正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80号盛龙广场B区4单元21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正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