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28民初72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5日,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正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80号盛龙广场B区4单元21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正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