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8民初3004号之二
申请人:海南天鸿市政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05号百方广场百方大厦26、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7号(二十五街坊)。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海南天鸿市政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南天鸿市政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海南天鸿市政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天鸿市政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天鸿市政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