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461号
原告:武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二十五街坊)。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