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雄安)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1851号 原告:某某(河北雄安)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二十五街坊)。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保定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河北雄安)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保定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某(河北雄安)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河北雄安)供应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河北雄安)供应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某某(河北雄安)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