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5民初12975号
原告:青岛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青岛即墨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申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青岛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青岛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