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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煊辉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902民初83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2日向原告某甲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原告某甲公司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