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汇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24民初4007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柘城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汇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七里河南路中央特区青春圣地4号楼一单元6楼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H347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安平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711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汇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发出通知,但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