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902民初9670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身份证号:4109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身份证号:41110219********。
被告:***,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身份证号:41092819********。
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安平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711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但鉴于原告***明确表示不愿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