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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723民初2654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男,1970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某某水务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平舆县某某建设局,住所地平舆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永安某某枝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安平路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永安某某有限公司、***、平舆县某某建设局、河南省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水务控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7.00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耿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