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22民初4537号
原告:四川华金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舞凤街道清泉坝中南城一区2号楼1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6893JN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润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雁鸣路润泽路交叉口有色地质家园B区13号楼2单元2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五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00001768807506。
法定代表人:***,该企业董事长。
原告四川华金达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润春园林绿当事人化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华金达石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金达石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金达石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9元,由原告四川华金达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