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乡市义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522民初6445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新乡市义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北环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MA40U79H3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五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6880750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义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