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522民初6445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新乡市义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北环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MA40U79H3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五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6880750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义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