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11民初3540号
原告:***,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
被告:***,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五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6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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