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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灌阳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3执1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
被执行人灌阳县水利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与被执行人灌阳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5)桂市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表示因双方当事人初步同意通过调概解决本案执行事项,并正与有关方面积极协调推进,调概涉及多方面较为复杂的工作,且仍需一定时间处理。为有效促进本案执行,特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其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执11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未实现的债权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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