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02民初287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住浉河区。
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东方。
被告郑州铠甲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4号楼。
被告***,男,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郑州铠甲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