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4民初1056号
原告:武汉市鑫力荣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下集村盘龙锦万家三期第19幢2单元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30359249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佑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曾用名***,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五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68807501。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市鑫力荣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鑫力荣物资再生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鑫力荣物资再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汉市鑫力荣物资再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