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垦园林有限公司

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果县鑫合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23执17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果县鑫合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平果县党校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果县鑫合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平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23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本金944514.88元及利息,诉讼费6787元,申请执行费11913元,我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平果县鑫合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平果县鑫合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无果。尚未执行金额:工程款本金944514.88元及利息,诉讼费6787元,申请执行费11913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平果县鑫合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平果县鑫合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桂1023执17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