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垦园林有限公司

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惠涪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106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5号农垦大厦第8层西(半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31971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惠涪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23号***庄A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5446230N。 法定代表人:**。 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惠涪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3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惠涪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惠涪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030176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