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南宁绿垦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431号
申请人: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南宁绿垦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廖国葵,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人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南宁绿垦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南宁绿垦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790159.79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4790159.79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1439003900925264995】,为申请人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南宁绿垦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南宁绿垦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790159.79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