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垦园林有限公司

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广西南宁绿垦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执异11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广西南宁绿垦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九曲湾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3197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壮族,1960年3月27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横县骏威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莲塘镇甘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75371203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横县骏威农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广西横县骏威农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根据被执行人广西横县骏威农资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显示,被执行人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缴资本250万元,表明其出资股东未按登记要求足额缴纳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请求追加***为南宁仲裁委员会(2018)***字第846号裁决书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横县骏威农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宁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8)***字第846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生效后,由于广西横县骏威农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桂01执2202号。2020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19)桂01执220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申请追加广西横县骏威农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另查明:根据广西横县骏威农资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显示,广西横县骏威农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2017年2月8日,***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其认缴出资额500万元,实缴资本250万元。2021年4月4日,广西横县骏威农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其中***持股比例为95%,认缴出资额475万元,***持股比例为5%,认缴出资额25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广西横县骏威农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认缴制,其股东***持股比例为95%,认缴出资额475万元,其已实缴资本250万元,尚有225万元未缴纳。现广西横县骏威农资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广西横县骏威农资有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其不申请破产,根据相关规定,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以广西横县骏威农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其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广西九曲湾绿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第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作为本院(2019)桂01执2202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2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吴 骁 审判员 张 茹 审判员 **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