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627民初2080号
原告:广南县***茶叶专业合作社,住址广南县***乡***茶厂。
法定代理人:陆配雄,该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成,广南县莲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南县委员会,住址广南县莲城镇北宁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姚鸣扬,该委员会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璐,女,1986年10月1日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该委员会副书记,特别授权。
被告:广南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广南县莲城镇外贸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委,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南县***茶叶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共青团广南县委、广南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广南县***茶叶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南县***茶叶合作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南县***茶叶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南县***茶叶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钱 广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蒙德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