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磊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和保洁服务(固安)有限公司与北京鑫磊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2民初28815号
原告:***和保洁服务(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MFT84B。
法定代表人:张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军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南里甲9号楼1层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76602294J。
法定代表人:王登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伟,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北京军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告:北京鑫磊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政府大街45号A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70566011D。
法定代表人:徐磊落,总经理。
原告***和保洁服务(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远保洁公司)与被告北京军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伟物业公司)、北京鑫磊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磊环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志远保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越、刘悦,被告军伟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伟,被告鑫磊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磊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志远保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我方与军伟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交接单》于2019年6月11日解除;2、判令二被告退还我方剩余预付垃圾清运费80000元;3、判令二被告退还我方额外支付的垃圾清运费18500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我方逾期给付利息,以98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算,按年利率6%计算,至二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5、判令二被告赔偿我方经济损失16166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北京云影小镇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云影物业公司)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28号云影电影小镇的物业方。2019年1月,云影物业公司更换保洁公司,安排我方与军伟物业公司在2019年1月31日签订了《云影小镇保洁公司交接单》,由我方接替军伟物业公司继续为云影电影小镇提供垃圾清运服务,并沿用军伟物业公司委托的鑫磊物业公司进行实际清运工作。后我方与云影物业公司于2019年2月1日签订了《云影电影小镇保洁服务合同》。《交接单》签订后,我方按照约定向军伟物业公司预付了一年垃圾清运费120000元,该费用包括生活垃圾及厨余垃圾的清运费用。但由于军伟物业公司与鑫磊物业公司对垃圾清运范围约定不清,致使我方在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5月16日期间另行向鑫磊物业公司支付了共计18500元的额外清运费用。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云影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我方服务费、垃圾消纳费已超过一个月,我方已于2019年6月10日向云影物业公司发出《关于解除《云影电影小镇保洁服务合同》的函》,该合同已于2019年6月11日解除。后我方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剩余预付的垃圾清运费及额外支出的费用,但被告一直未回复,给我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我方依法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军伟物业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原告应向我方支付工具及设备款12800元,我方保留诉权。我方与原告签订交接单,云影物业公司单方与我方解除合同,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我方要求云影物业公司赔偿我方已支付给鑫磊环保公司的费用及解除合同的损失,后云影物业公司叫来原告要原告承担损失。我方认为原告的损失应当找云影物业公司主张,与我方无关。
被告鑫磊环保公司辩称,我方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将我方作为被告不具有合同法律依据;我方与军伟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且我方已经退还应退款项。原告将我方作为被告已经侵犯了我方的商誉,我方保留追诉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5日,案外人云影物业公司作为甲方、军伟物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云影电影小镇保洁服务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云影小镇约25000平米商业提供整体清洁及垃圾清运服务,乙方对甲方委托范围提供日常清洁及商场产生所有垃圾的清运服务;服务期限为1年,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服务费标准为:单人服务费为3500元每月,每月服务费按乙方实际在岗人数计算,包年垃圾消纳费(含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建筑垃圾)年度垃圾清运费用为172000元,季度结算费用为43000元。自甲方全面开业起甲方按年度垃圾消纳费用标准每季度向乙方结算一次垃圾消纳费。甲方全面开业前的垃圾按300元每车;乙方提供垃圾清运消纳服务必须委托有专项资质公司,如因乙方所委托的垃圾清运消纳公司无合法资质被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处罚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任何责任。同时如因此造成甲方场所的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甲方有权扣除一季度的垃圾清运消纳费用,同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均可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履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9年1月31日,军伟物业公司作为交接方、志远保洁公司作为接收方签订了《云影小镇保洁公司交接单》,载明:“交接清单:1、与鑫磊环保公司签订垃圾清运协议(1份)12桶,年费用为120000元;2、垃圾站240升垃圾桶12个(每个390元)总计4680元;3、洗地机2台(每台3380元)总计6760元;4、吸尘器2台(每台570元)总计1140元……以上工具、设备、物料经双方确认数量无误,总计126000元,费用由接收方支付给交接方,应于15日内支付……”。
2019年2月1日,云影物业公司作为甲方、志远保洁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云影电影小镇保洁服务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云影小镇约25000平米商业提供整体清洁及垃圾清运服务,乙方对甲方委托范围提供日常清洁及商场产生所有垃圾的清运服务;服务期限为3年,自2019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服务费标准为:单人服务费为3400元每月,每月服务费按乙方实际在岗人数计算,包年垃圾消纳费(含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建筑垃圾)年度垃圾清运费用为172000元,季度结算费用为34000元。自甲方全面开业起甲方按年度垃圾消纳费用标准每季度向乙方结算一次垃圾消纳费。甲方全面开业前的垃圾按300元每车;乙方提供垃圾清运消纳服务必须委托有专项资质公司,如因乙方所委托的垃圾清运消纳公司无合法资质被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处罚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任何责任。同时如因此造成甲方场所的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甲方有权扣除一季度的垃圾清运消纳费用,同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均可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履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通过上述《云影小镇保洁公司交接单》及志远保洁公司作为乙方的《云影电影小镇保洁服务合同》,云影小镇的保洁服务公司变更为志远保洁公司。《云影小镇保洁公司交接单》签订后,志远保洁公司向军伟物业公司支付垃圾清运费120000元。经询问,军伟物业公司在作为云影小镇的保洁服务公司时,曾委托鑫磊环保公司进行云影小镇的垃圾清运消纳服务,其已预付鑫磊环保公司垃圾清运费120000元,即《云影小镇保洁公司交接单》中载明的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志远保洁公司将云影物业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云影物业公司支付其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保洁服务费163200元、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的垃圾消纳费62111元及违约金10000元。在该案庭审中,云影物业公司主张志远保洁公司已于2019年5月28日撤场,双方合同已解除,且志远保洁公司此前提供的保洁服务及垃圾清运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在扣除违约金后云影物业公司同意支付志远保洁公司保洁服务费44055元、垃圾清运费45945元,最终双方均同意该数额并达成调解协议。庭审中,志远保洁公司主张其于2019年6月11日向云影物业公司送达了解除二者之间合同关系的函件,为此其提供了相关函件及邮件查询记录佐证。
2019年6月11日,志远保洁公司向军伟物业公司发出《关于要求返还预付垃圾清运费的函》,载明因志远保洁公司与云影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已解除,故军伟物业公司应退还其已经预付的垃圾清运费及额外支出的清运费。军伟物业公司认可于当日收到该邮件,且主张其于2019年6月12日向志远保洁公司发出了《答复函》,载明双方在签订《云影小镇保洁公司交接单》时志远保洁公司支付的120000元垃圾清运费系志远保洁公司代云影物业公司支付的,志远保洁公司应向云影物业公司主张该费用。志远保洁公司表示其未收到该《答复函》。
庭审中,鑫磊环保公司主张其一直为云影小镇提供垃圾清运服务至2019年8月31日,其只与军伟物业公司签订过合同,并不知晓志远保洁公司与军伟物业公司交接一事。为此其提供了与军伟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载明双方于2018年12月26日签订合同,约定鑫磊环保公司为云影小镇清运生活垃圾,每天不超过12桶,每年120000元,厨余垃圾、建筑垃圾、化粪池等双方自愿另行协商;结算方式为签订合同起30日内一次性结清包年费用,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同时,鑫磊环保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合同终止说明》及《收条》各一份,载明军伟物业公司与鑫磊环保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协商一致确认双方合同于2019年8月31日终止,鑫磊环保公司已将剩余4个月的垃圾清运费40000元返还给军伟物业公司。
经询问,志远保洁公司及军伟物业公司在签订《云影小镇保洁公司交接单》后,均未将云影小镇保洁服务公司变更一事告知鑫磊环保公司。志远保洁公司主张2019年4月、5月,云影物业公司两次发函要求其对垃圾清运工作进行整改,改变垃圾堆积不清的状况,为此志远保洁公司提供了相关函件及现场照片。2019年5月14日,云影物业公司、志远保洁公司、军伟物业公司召开会议,会议确定2019年5月15日8时前,由志远保洁公司将垃圾清运干净、2019年5月15日后,由志远保洁公司、军伟物业公司保证将云影小镇生活垃圾、厨余垃圾日产日清。志远保洁公司在上述会议纪要上签字,军伟物业公司未签字确认。
庭审中,志远保洁公司主张因鑫磊环保公司在清运垃圾过程中不处理厨余垃圾,其额外向鑫磊环保公司支付厨余垃圾清运费18500元,为此其提供了收据及微信转账记录佐证。鑫磊环保公司表示厨余垃圾不在其业务范围之内,仅认可曾接收志远保洁公司支付过3600元费用,系由其代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清运。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志远保洁公司与云影物业公司之间的《云影电影小镇保洁服务合同》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认定已解除,虽云影物业公司在该案中表示志远保洁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撤场,但对于志远保洁公司最后服务日期本院以志远保洁公司送达解除函之日予以确认,即2019年6月11日。在志远保洁公司与军伟物业公司签订《云影小镇保洁公司交接单》时,志远保洁公司向军伟物业公司支付了垃圾清运费120000元,该费用为年费,双方在签订上述交接单后均未告知鑫磊环保公司,且军伟物业公司与鑫磊环保公司之间的合同并未解除,直到2019年11月1日双方才协商确定二者之间的合同于2019年8月31日解除,故志远保洁公司与鑫磊环保公司之间并未成立合同关系。军伟物业公司辩称志远保洁公司支付给其的120000元垃圾清运费系代云影物业公司支付的意见,与常理不符,根据云影物业公司与志远保洁公司、军伟物业公司签订的《云影电影小镇保洁服务合同》,委托专业机构清运消纳垃圾是乙方的责任,云影物业公司不需再支付费用,故军伟物业公司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志远保洁公司与云影物业公司合同解除并通知军伟物业公司后,军伟物业公司应当将其已收取的剩余期间的垃圾清运费返还给志远保洁公司,返还费用的数额应以120000元为总额,扣减志远保洁公司实际服务期限对应的费用。至于军伟物业公司与鑫磊环保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系二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志远保洁公司无关。关于志远保洁公司额外支付的清运费,系其作为云影小镇的保洁服务公司开展业务产生的费用,其并无证据证明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志远保洁公司主张的利息、经济损失并无合同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云影小镇保洁公司交接单》系志远保洁公司与军伟物业公司签字、盖章确认的交接清单,不具有合同的性质,故对于志远保洁公司要求确认《云影小镇保洁公司交接单》解除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志远保洁公司要求鑫磊环保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军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和保洁服务(固安)有限公司垃圾清运费76333.33元;
二、驳回***和保洁服务(固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元,由***和保洁服务(固安)有限公司负担285元(已交纳),由北京军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玮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