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磊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军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鑫磊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终28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军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南里甲9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登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伟,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北京军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志尚远和保洁服务(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张晴,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磊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政府大街45号A135。
法定代表人:徐磊落,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军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伟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志尚远和保洁服务(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远保洁公司)、北京鑫磊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磊环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8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赵霞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军伟物业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军伟物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北京军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北京军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俊逸
书 记 员  李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