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巨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聊城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22财保45号
申请人洛阳巨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孟津县朝阳镇朝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7538937984,组织机构代码75389379-8.
法定代表人张听化,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66683730R,组织机构代码76668373-0。
法定代表人伍玉建,任经理。
申请人洛阳巨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用该公司位于孟津县朝阳镇朝阳村土地(土地证号孟集用(2013)第0**)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战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常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