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

聊城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胜利油某某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02财保11号
申请人:聊城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66683730R。
法定代表人:伍玉建,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广民,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胜利油**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住所地:**营市**路**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5291114G。
法定代表人:马厚全,董事长。
申请人聊城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同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聊城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纪鹏辉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