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聊城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某某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4民初12925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代理人:高佳茜,系山东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建。
被告:**建,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程姣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