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昆仑黄金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市昆仑黄金设备有限公司、龙口市金源黄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民初421号
原告:烟台市昆仑黄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方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妍,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嘉玮,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口市金源黄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下丁家镇。
法定代表人:李胜。
被告:辽宁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业城汇贤公寓3号楼1单元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2789F。
法定代表人:黄文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昆仑黄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金源黄金有限公司、被告辽宁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烟台市昆仑黄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市昆仑黄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悦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