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2185号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A座18层1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116014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8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6715355。 负责人:***。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政通公司”)诉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数字辽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并对该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联通数字辽宁分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第二条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涉案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四)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第四条规定,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通知。同时,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辽高法﹝2018﹞64号)的规定,原由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调整为统一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沈阳市以及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葫芦岛市、铁岭市、阜新市、朝阳市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相应二审案件,以及上述地区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通知。本案中,被告联通数字辽宁分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原告数字政通公司起诉主张的标的额为76万余元,据此,本案应移送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唐 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第二条下列案件由涉案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 …… (四)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 ……。 第四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