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铁岭市清河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4执34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医院,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清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铁岭市清河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04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医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3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536868元,但该款为单位活期保证金,暂无法扣划。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