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5002号
原告: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甲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32331200T。
法定代表人:**。
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67153558C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8元,由原告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