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某某、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民终1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57号。 负责人:***,经理。 原审第三人:朝阳万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朝阳万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4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贲 娜 审 判 员  白 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洁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