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7民初1263号
原告:四川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7.60元,减半收取计1448.8元,由原告四川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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