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1民初12694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刘某,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