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1民初12694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刘某,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