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

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4470号
原告: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五乡杜村。
法定代表人:金庆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林,聊城高新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
原告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焱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洋洋